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葉紘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宣憓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