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葉紘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宣憓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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