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8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李世章
被 告 鐘清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587元,及被告李世章部分自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起、被告鐘清枝部分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
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