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告達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宇茂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給付貨款事件,兩造訂立買賣合約時即合意約定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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