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宏政 代理人 韓瑋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最近3個月內所從事之工作以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至110年10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並詳細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收入切結書陳報到院。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108年10月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殘障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四、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五、說明聲請人父、母如何互負扶養義務,卻仍對聲請人有扶養權利?(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負扶養義務人需有扶養能力,所謂有扶養能力,係指負扶養義務後仍可維持自己原有相當之生活而言,即受扶養權利者應無扶養能力)以上正本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