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渝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煙草壹包及種子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渝仁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煙草1包及種子1顆均含第二級毒品麻成分,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堪以認定。又扣案之煙草1包及種子1顆,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實驗室109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073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且分別包裹上揭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2只,因與各該包裹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聲請駁回部分:㈠聲請意旨略以:另扣案之種子3顆,亦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應併予應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㈡惟查,被告為警查獲時,雖共扣得種子4顆,惟經送請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後,其結果為:送驗種子1包
4顆,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全數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25%,有上開鑑定書可佐,是依此觀之,除其中1顆因具發芽能力且含大麻成分,而應予宣告沒收銷燬如上外,其餘3顆並不具發芽能力,亦未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自不得率以認定係屬第二級毒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