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23號上訴人 林英一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 陳昭峰 律師被上訴人達盈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聰賢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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