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32號聲請人 莊雅雯 相對人 吳明俊
吳明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及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編號原記載更正後記載1原裁定理由欄二第1行至7行原記載:...訴之聲明第5項:被告吳明俊、吳明田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鄉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109年羅登字第043920號收件,民國109年4月8日登記,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5項:被告吳明俊、吳明田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鄉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號房屋、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109年羅登字第043920號收件,民國109年4月8日登記,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應予撤銷。2原裁定附表記載:訴之聲明第五項:被告吳明俊、吳明田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鄉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號房屋,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109年羅登字第043920號收件,民國109年4月8日登記,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五項:被告吳明俊、吳明田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鄉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號房屋、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109年羅登字第043920號收件,民國109年4月8日登記,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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