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洋(原名林明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秉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張瑛宗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