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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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聲請人)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因腦瘤開刀失敗,演變成氣切行動不便,全賴聲請人1人照料,請准具保停止羈押,將母親往後生活妥善安排,以安心服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3人以上搶奪,因防護贓物及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業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及執行。而聲請人前即曾以同一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19號駁回其聲請在案,其再以同一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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