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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