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