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54,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