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 李待興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產局台灣南區辦事
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待興所有由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待興於民國89年9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9年9月25日至民國129年9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李待興於民國92年9月26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4,200,000元、②1,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2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
2年9月26日止、②民國94年9月26日起至民國95年9月2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李待興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李待興於95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經屏東地方法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簡易庭法官孫國禎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6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萬丹│寶厝││620│建│0│1│91│全部││├──┼───┼────┼──┼──┼───┼─┼──┼──┼────┼───┼─────┤│002│屏東│萬丹│寶厝││621│田│0│0│26│全部││├──┼───┼────┼──┼──┼───┼─┼──┼──┼────┼───┼─────┤│003│屏東│萬丹│寶厝││622│田│0│0│99│全部││├──┼───┼────┼──┼──┼───┼─┼──┼──┼────┼───┼─────┤│004│屏東│萬丹│寶厝││648│田│0│0│92│全部││├──┼───┼────┼──┼──┼───┼─┼──┼──┼────┼───┼─────┤│005│屏東│萬丹│寶厝││652│田│0│1│3│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6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3○○○鄉○○路二│寶厝段620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68.90、2樓68.90、3││全部│││││段471巷18弄38││造、三層樓│樓68.90合計206.70│││││││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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