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東舉被告鍾振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東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東舉因被告鍾振文傷害致死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具保人何東舉因被告鍾振文傷害致死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6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嗣聲 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傳喚被告於民國10
0年4月19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住所函知具保人通知被告遵期於上開期日到案接受執行。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及囑託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完畢,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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