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正成 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 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陳正成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02年9月25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2年11月27日以新院千民寶102司執消債清4字第29337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