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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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陳清 在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宗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宗延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磨菇牛排坊」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正確名稱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磨菇牛排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