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95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長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77號,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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