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採取土石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181號原告立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採取土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33號刑事訴訟之原告公司苗栗分公司負責人 彭貴玳 是否涉嫌盜採砂石之裁判,與本件採取土石之處分有直接關係,經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9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33號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而原告亦聲請撤銷該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