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緝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 律師
劉興業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犯偽造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