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37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2樓之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