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40號
原   告 鳳山翰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鳳山翰林公寓大廈之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
○路○○號14樓之區分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法負有向原告繳納管理
費義務,每期應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99元,惟被告自民
國93年1月起至97年10月止,尚積欠62,643元管理費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管理費欠繳住戶名單
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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