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他字第5號
原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重整人代表)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柒
拾玖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以94年度北救字第70號裁定對
原告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94年度
北簡字第28730號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最高法
院98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其第1、2
、3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
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
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
合計 144579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