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80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政霖
呂志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4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政霖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志勇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理由如下:「被告呂志勇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略以:伊當時不是在辱罵警方,是在罵伊哥哥即呂政霖,伊當時看到呂政霖被警方逮捕壓在地上,是在罵呂政霖,要呂政霖不要反抗云云(見偵卷第14頁、第54頁)。惟查,被告上開犯行,業據證人即到場處理員警 鄭宸鉉陳正道 於職務報告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2頁),且被告口出『幹你們是怎樣啦叫支援來也一樣啦叫一百個也一樣啦幹你娘』、『警察你娘機掰』等語,此有蒐證影像譯文1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24頁),顯見被告所辱罵之對象確非其胞兄即同案被告呂政霖,而係執行職務之員警 李建昌 、鄭宸鉉、陳正道等情明確,是以被告前開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呂志勇侮辱公務員犯行,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政霖、呂志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所犯侮辱公務員罪係屬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勤務時,施強暴脅迫或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
55條所謂「想像競合」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2人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辱罵警員李建昌、鄭宸鉉、陳正道等人之行為,均係侵害國家法益,應論以一罪。又被告2人分別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告2人於員警攔查時,竟恣意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以穢語辱罵,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尊嚴、威信,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所為應予以非難,兼衡渠等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被告呂政霖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呂志勇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4139號被告呂政霖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1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呂志勇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政霖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33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呂志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4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呂政霖、呂志勇為兄弟,詎均不知悔改,於105年11月12日凌晨3時7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員警李建昌、鄭宸鉉、陳正道依法執行盤查勤務時,分別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呂政霖以「幹你娘老雞掰」、「幹你娘你最行」、「你娘機掰」、「叫什麼支援幹你娘」、「我回家而已幹你娘機掰」等語當場辱罵執勤員警;呂志勇則當場以「他是有騎車喔?幹你娘機掰」、「欸欸幹你娘老雞掰」、「幹你們是怎樣啦叫支援來也一樣啦叫一百個也一樣啦幹你娘」、「警察你娘機掰」等語當場辱罵執勤員警。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呂政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明被告呂政霖侮辱公務員之犯行。
(二)被告呂志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呂志勇矢口否認前開犯行。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員鄭宸鉉、陳正道出具之職務報告書:
證明被告2人侮辱公務員之事實。
(四)蒐證影像擷取畫面2張:證明被告2人侮辱公務員之事實。
(五)蒐證影像譯文2份:證明被告2人侮辱公務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2人前均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檢察官劉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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