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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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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