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79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因94年度訴字第27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4,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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