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99號上訴人即被告湯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99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委任法律關係之不存在,並非關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涉訟,應屬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3號裁定可供參考),是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