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刑智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自訴人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中民 自訴代理人 張靜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永哲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律師
陳璿伊 律師被告 洪玉龍
康孟莉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靜雯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