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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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51號聲請人致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碧海鄉林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固非不得依非訟事件法聲請裁定准許拍賣,但其債權必須係以聲請拍賣之標的物為擔保者,始足當之,此觀諸同法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就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標的物,並無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亦無留置權,其所主張之債權即難謂有擔保物權存在;次查,依債權人聲請狀載,其無非主張債務人將系爭標的物出租與債權人,卻怠於維修,經債權人自力雇請第三人億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修復,致支出修復費用新台幣2,410,013元等語,縱然屬實,仍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