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蕭伊舒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