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29,3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2,583元,尚不足新臺幣25,34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田幸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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