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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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9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8日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6年3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751號(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708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於96年4月16日確定在案,為此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6年1月28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751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然聲請人未依執行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7月9日發布通緝,嗣於96年8月28日經緝獲歸案,送臺灣臺中監獄執行等情,此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憑;又聲請人係於96年7月16日本次減刑條例施行前即經發布通緝,且未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而係為警緝獲歸案,參諸前開規定,依法不得予以減刑。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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