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輔宣字第11號聲請人 賴俊瑋
賴俊佐 相對人 賴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賴添福(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 賴金 雲(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賴金成 (民國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子,相對人因罹患殘餘型精神分裂症,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且其精神障礙已影響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為此請求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之乙種診斷證明書、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件為證。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實施鑑定程序,並於鑑定人即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林玉財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意識清醒,但對於問話僅能以搖頭、「不知」、「不懂」等簡單詞彙回應,且對於親人均無記憶,亦不清楚家人現狀,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另經鑑定人鑑定結果:相對人為慢性精神分裂病,長期住院接受治療,精神症狀不明顯,但社會功能嚴重退化,智能明顯衰退,對一般事物的理解、認知、判斷及自我控制能力極度受損,因此目前其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達完全不能之程度,管理與處分財產亦需人協助等語,此有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精神醫療中心司法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從而,自堪認相對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且聲請人亦已具狀變更本件聲請為監護宣告,爰依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又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無配偶、子女,且其父母均已死亡,兄弟姊妹中亦僅餘1名妹妹 賴春桃 尚生存,而相對人平日之醫療事宜則由聲請人之母 陳晴雯 處理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且有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函文在卷可參。另聲請人主張賴春桃、聲請人及相對人同為相對人之父 賴金水 之繼承人,其等之分割遺產案件正由本院以100年度家訴字第23號審理中乙節,亦經本院查核無誤。
(二)另參酌新竹市政府訪視調查結果,相對人為聲請人之伯父,領有精神病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於93年1月入住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慢性精神科病房至今。 賴金雲 為相對人之四叔即聲請人之四叔公,其身體健康,意識清楚,目前與妻子在家養老,無經濟壓力。賴金雲與相對人及其家屬皆長期有保持聯絡,其表示聲請人自幼與相對人共同居住,感情深厚,聲請人之母及聲請人不會遺棄或置相對人不顧,因其身為家族中之長輩,故介入此次聲請案件中,對於相對人權益與照顧問題,亦皆向社工員表示知悉等情,此有新竹市政府函文及身心障礙者監護暨輔助宣告家庭訪視報告1份在卷可憑。復參酌苗栗縣政府訪視調查結果,賴金成為相對人之伯父(應為叔父),健康狀況良好,現已退休。賴金成說明相對人精神疾病為服兵役時發作,雖經治療但成效不大,因此經過家屬協商後,才會將相對人送至頭份東興療養院照顧;有關相對人的照顧費用,主要由聲請人之母陳晴雯負責打理、支付,2名聲請人協助辦理相關生活事務。聲請人之母陳晴雯表示家屬對於照顧相對人一事已建立共識,因相對人目前居住療養院,不需家屬親自照料,故家屬間並無異議,且家屬也經常至療養院探視相對人。相對人目前領有國民年金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元,而相對人居療養院每月費用為5,400元,聲請人家經濟能力仍可負擔,故未來將持續讓其居住療養院。
聲請人賴俊瑋表示早年其祖父留有遺囑說明相對人將由2名聲請人共同照顧,且相對人確由聲請人父母共同照顧,因此未來也願意負起照顧之責。賴金成表示相對人過去都由聲請人之父母共同照顧,故對照顧狀況並無異議,且相對人目前確實獲得適當照顧等情,此有苗栗縣政府函文及老人監護宣告案件訪視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
五、本院審酌相對人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兄弟姊妹中亦僅餘1名妹妹賴春桃尚生存,因賴春桃、聲請人及相對人同為相對人之父賴金水之繼承人,且其等目前尚有分割遺產案件正由本院審理中,致賴春桃及聲請人之母陳晴雯不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而賴金雲(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四叔,其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足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可善盡保護相對人權益之責任,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賴金雲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賴金成(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二叔,其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同意書等件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併指定賴金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