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40號
原告 吳尚恩
被告 徐聖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8號竊盜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99號裁定移送前來。惟依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遭被告竊取之財物為11萬元,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此部分依法免徵裁判費,其餘逾11萬元部分之請求,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逾11萬元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