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5號原告 翁義甫 被告 莊宗益 被告活動王團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知諺 被告 詠泰 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依泙 被告小叮噹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仲華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蔡欣怡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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