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盧錦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410股,於民國101年1月3日因遺失上開股票1紙,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照准,並已於101年1月19日登載太平洋日報第9版催告在案,迄今已經3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18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4月19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股票101年度除字第1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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