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 張淑芝 代理人 鄭賴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股票101年度除字第1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79-NA-000389││1│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