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月27日裁
定命原告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
月1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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