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47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5月2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65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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