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2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伍仟
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
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160,000元(每月租金43,000元x12月÷10%=5,160
  ,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
  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135,000
  元
三、以上合計為5,295,000元(5,160,000元+135,000元=5,295,
  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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