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零陸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聲請人請求甲○○等人分割坐落臺北市○○區○○段四小段
784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x面積207
平方公尺x土地應有部分1/9=4,025,000元。
二、聲請人請求甲○○等人分割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巷26之1號2樓房屋部分:
房屋現值為373,700元x應有部分1/9=41,522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為4,066,522元(4,025,000元+41,522元=4,066,5
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