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2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與甲○○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捌拾
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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