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捌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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