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如附件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傷害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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