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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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可參。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然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借據背面「借款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保人均自願受貴行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之」,可知兩造間就第一審管轄法院已有合意。而依本件起訴狀所載,原告係設址於新竹市○○路○○○號,自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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