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七八號
自訴人佲陞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盟洲 自訴代理人 蕭守厚 律師被告 劉榮寬
廖惠美 劉華祥 張佳蓉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甚明。
二、自訴意旨除如自訴狀影本所載外,自訴代理人蕭律師並於本院審理中補稱:本件與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十三號及第二三八號為同一案件,因自訴人為各被告之被害人,在各別案件中委託不同律師為代理人,所以自訴人想將本件併至其他自訴案中審理云云。
三、本件經查本件確與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十三號及二三八號為同一案件,有各該案件自訴狀影本及筆錄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院應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須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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