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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