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陸倪傑 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