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ОО號
自訴人安美地管理技術服務公司代表人 呂顯平 代理人 呂顯榮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張凱輝 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