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耀宏 、林○○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林水盛 所遺高雄市○○區○
○○段○○○○○號(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街○○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4年9月27日所為遺
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96年2月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
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林○○於96年2月5日就系爭不動
產所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然原告並未表明系
爭不動產之價值及依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①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及依據,另應一併
提出②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③被告林○○之全名、④住
址及⑤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