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張瓊袁
代 理 人 林雯澤 律師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 林大展 」
,然被告林大展於起訴前已死亡,聲請人前開記載顯有違誤
,另聲請人108年10月14日陳報狀所陳報被告林大展之繼承
人復均拋棄繼承,故現聲請人起訴之對象及該對象有無繼承
人先均屬不明,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提出準備
書狀陳報是否更正被告及補正更正後被告之真正姓名、現是
否生存及現實際住居所等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陳報或
補正者,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高郁婷